【案例直击】微信公众号使用明星照片,法院判决5000元一张

2020-02-15 12:32:05阅读:

近日,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卫珍律师到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演员XXX诉云南XX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纠纷一案,演员XXX诉称:云南XX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未经XXX的同意使用了其三张肖像照片,因此向法院主张要求云南X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云岭律师代理云南xx公司出庭据理力争,从法理、情理方面阐述了公司的立场,最终法院考虑律师意见,判决云南xxx公司赔偿给蒋某某15000元。

 

云岭律师认为:现代社会,一步手机玩转生活,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都可以在手机上浏览,所以很多商家会通过微信、微博、网站等网络方式进行营销,从网络上下载有关知名人士的照片添加在文章中来增强说服力,并认为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大家都在用,都没事,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肖像权的权能有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建议各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他人肖像时,一定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将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对于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能够使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实,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属于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对肖像使用的免责主要有社会公共利益、新闻价值、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时事新闻。

 

云岭律师,诚信、专业、高效,穷尽一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法律咨询电话:0872-21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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