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 有车无证 律师维权 最终落户

2016-10-12 16:00:13阅读: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1日,原告刘某向被告大理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订购奥迪轿车一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原告交付了所有的购车款304920元。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提车,但并未向原告交付该台汽车的汽车合格证和另一把备用钥匙,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声称在原告办理落户时再交付车辆合格证和钥匙。但在原告办理落户手续时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仍迟迟不交付,以致车辆无法办理落户手续,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才说明车辆合格证在被告某银行长春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抵押。原告追索合格证未果,遂委托虞怀兴律师和李银忠律师代理其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汽车的合格证。

承办经过:虞怀兴律师和李银忠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了解到本案的事实情况如下: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所售车辆为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制造公司)制造,被告汽车制造公司作为车辆制造商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合格证及相关资料,但仍然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被告银行。虞怀兴律师和李银忠律师一致认为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被告汽车制造公司及被告银行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依法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制造公司和银行一同列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及被告汽车制造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被告银行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银行签订的《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汽车经销商网络融资协议》、被告银行与长春某公司签订的《汽车经销商网络融资车辆托管协议》、长春某公司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以及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银行之间形成的《车辆合格证监管确认书清单》。被告银行同时提出以下抗辩:一、被告银行与原告间无合同关系,原告不得依其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起诉被告银行。二、被告银行就诉争车辆依法享有质权。(一)、被告银行与银行汽车销售公司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被告银行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签订《融资额度协议》、《融资额度补充协议》,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被告银行融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垫款罚息为万分之一,期限为6个月。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银行同日签订了《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被告将诉争车辆质押给被告银行。(二)、被告银行已经对本案诉争车辆实际占有且进行了有效监管。被告银行所在地的长春某公司根据《汽车经销网络融资车辆委托监管协议》代被告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监管融资车辆(包含融资车辆及钥匙)、汽车合格证,将融资车辆存放至指定仓库货场所。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4S店为被告银行指定的存放上述质押车辆的场所,且被告银行所在地的长春某公司根据《汽车经销网络融资车辆委托监管协议》保存了融资车辆钥匙及其汽车合格证。三、原告与被告间为合同之债即一般债权,答辩人依法就争议车辆享有质权。

虞怀兴律师和李银忠律师针对被告银行的提交的证据及抗辩事由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从被告银行提交的《汽车经销商网络融资车辆委托监管协议》、《场地使用协议》、《车辆及合格证监管确认书清单》来看,被告银行并未对诉争车辆实际占有,并处于有效监管状态,且并未严格禁止或控制被告出售车辆。原告无从知晓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被告银行之间存在质押关系,也不知晓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被告银行已对本案诉争车辆设定了质权。故现造成质物失控被出卖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银行承担。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的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及被告银行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诉争车辆的合格证和备用钥匙交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并按照生效判决予以履行,案件获得圆满结果。

律师的点评与建议:

本案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将诉争车辆质押给被告银行又将其出卖给原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各大汽车销售公司对此如此乐此不疲只为谋取对财产最大限度的占用,而银行也不惜风险地与汽车销售公司联合以换取收益。而银行作为风险承担方,其必定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规避法律风险。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被告银行的主张是因为被告银行并未对诉争车辆实际占有,并处于有效监管状态,且并未严格禁止或控制被告出售车辆,因此才要承担因为质物失控被出卖的责任。

购买新车的买主大多是第一次购车没有认识到合格证的在办理汽车落户是的重要性,亦或者是受了汽车销售公司的蛊惑而相信其必会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合格证。买主往往在临时车牌过期,准备为汽车办理落户时才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自然重要,比如在购买新车时询问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的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能交车并交证。但如果权利已经遭受侵犯,那作为买主该如何维权呢?我们应当预见到车辆因无法落户而导致无法上路行驶所产生的交通费,让侵权者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书面的赔偿承诺书确保在今后的诉讼中可以以此为证据一并要求侵权者汽车销售公司赔付交通费,或者让其进行实际赔付,以将损失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