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断你对此笔借款是否负有还款责任,关键是要看此笔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对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另一方并不一定都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只有当那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
你丈夫在你们分居期间,向他人借款20万元,并没有用于你们共同生活,也未为了共同利益。所以此笔债务是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也就是说,你对这笔债务不应负有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