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2017-09-15 16:24:34阅读:

问:我的孩子9岁了,现在我想跟孩子的父亲离婚,孩子平时随我跟我父母生活的比较多,且孩子也表示离婚后想跟我一起生活,但我丈夫一家以我工资没我丈夫高为由将孩子强行接回去抚养,请问我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若我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是否会考虑9岁孩子的意愿?

 

 

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处理意见: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考虑中国人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到了8岁。

  因此,婚姻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对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角度出发,你有权争取你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9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在判决中将会考虑孩子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