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业打假人”遇上“云岭律师”,结果……

2017-12-12 15:48:42阅读:

2017年7月,大理市某茶庄接到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判决,确认该茶庄出售给广州市民李某某的沱茶产品过期,质量不合格,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假一赔十”规定,要求该茶庄赔偿给李某某十倍的损失。该茶庄大喊冤枉,决定委托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虞怀兴律师、杨鑫倩律师调查核实,一审原告李某某是职业打假人,在广州区域内起诉要求赔偿十倍损失的类似案件多达一百多件,李某某在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向经销云南下关xx股份有限公司沱茶的八家经销商分批次购买了2004年生产的沱茶,后以八家经销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大部分沱茶经销商因没有及时委托律师维权导致败诉,被判决十倍赔偿。时隔一年后,李某某又在2017年4月20日向本案涉诉茶庄购买了云南xxx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批次沱茶,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由于茶庄没有认识到案件的严重性,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十倍赔偿请求。

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虞怀兴律师、杨鑫倩律师根据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结合案件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决定接受委托为该茶庄维权。接受委托后,律师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代理茶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阐述案件事实及应适用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一、涉案产品为沱茶,根据产品生产时执行的国家标准,适合长期保存,食品标签中关于保质期36个月的标注系当时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二、李某某“知假买假”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显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依法应驳回李某某的诉请,维护茶庄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合议后采信了云岭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涉案产品为普洱沱茶,根据产品生产时执行的国家标准规定及生活常识,涉案产品属于发酵产品,在适合的贮存条件下逐年陈化,适合长期保存,代理律师主张的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36个月,是当时相应的各个标准对普洱茶保质期限的标注要求有矛盾,是生产企业对标准规定矛盾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属于标签瑕疵的理由,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了广州市某区人们发运的一审判决中关于要求茶庄赔偿李某某十倍损失的内容,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生效。陈某某买货索赔十倍的诉求落空,大理某茶庄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云岭律师提醒:《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任何商家及个人的言行均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在遇到不法之徒想利用法律规定谋取利益时,应积极委托律师维权,不能消极对待,法律最终会查明事实,揭穿不法者的阴谋,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