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击》兄长酒后持刀伤家人被弟弟致死案, 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六年

2016-12-27 09:02:43阅读:

 

2016年2月16日晚,洱源县茈碧湖镇发生一起凶杀案,赵某重酒后到其弟弟家赵某龙家砸门滋事,与弟媳丁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重回家拿了一把长刀返回其弟弟家,双方再次吵打,其弟弟赵某龙、弟媳丁某某用摆放在院子内的木棒将赵某重打伤在地,随后,二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同年2月18日,赵某重因无法医治死亡。本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龙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云岭律师事务所指派虞怀兴律师出庭为赵某龙辩护。

近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赵某龙、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木棍故意伤害其胞兄赵某重,并致其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查,本案被害人赵某龙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遂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判决:赵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