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2017-05-17 17:08:09阅读: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司法实务中,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1、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应认定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也不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但是在公司内部,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第148条第1款第3项和第149条相关规定追究涉案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特别是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如何,实践中争议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为该行为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

对于封闭型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分离,股东对重大事项仍然有一定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通常也不违背股东会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