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律责任

2017-07-18 15:05:47阅读:

1、因施工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意收集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

注意收集已经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矛盾向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例如: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文件等材料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提交日期,这样,在对方拖延答复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出对我们有利的主张。